环境保护法概述

如题所述

2002年俄罗斯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此,该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

《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环境;保障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环境,将个人、社会与国家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科学合理的结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都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有责任;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赔偿原则;环境保护监督的独立性原则;生态危害推定原则;在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国家生态鉴定原则;在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考虑自然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殊性;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整体环境的优先保护原则;自然环境的容许度原则;人人参与环保活动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区分对待原则;禁止浪费自然资源和其他恶化环境的项目;公民参与环保决策的权利;违反环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人人有权参与解决环境保护任务;参与国际合作。

《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规定了工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对项目建筑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都有相应的基本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4条)。具体而言,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应当切实执行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发展自然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的要求,并必须考虑项目使用时产生的短期及长期的生态、经济、人口及其他后果,应遵守优先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和发展自然资源优先原则。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需要取得环保部门开具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设计,应当考虑允许的人为环境负载标准,预先采取防止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处置生产废物的办法,选择最环保的技术工艺和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7条)。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投产,其装备必须保障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处置的及污染物排放无害化处理,否则禁止投产使用(《环境保护法》第38条)。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运营和退役,必须执行已经批准的工艺和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发展自然资源的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9条)。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章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自愿进行或者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进行。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以及复垦和其他恢复工程的方案予以确定,在没有这些项目时,依照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确定。

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可以通过责成被告承担依靠自己的资金按恢复工程方案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办法予以补救。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诉讼,可以在20年期限内提起(《环境保护法》第78条)。

由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根据相关法规确定(《环境保护法》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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