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管辖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如题所述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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