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坐牢,但是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会追加刑事责任,同时如果逾期不还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扩展资料
卸下家中保险柜,装上皮卡车,奔波近200公里到法院里还钱,这样一幕实在少见。7月29日晚,南安市人民法院就有这事儿。
据执行法官介绍,漳州漳浦的陈某2013年11月在南安市法院主持下,与南安一家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12期归还近62万元欠款。但陈某只是今年春节期间偿还了15万元,其余46万多元一直未还。7月3日,执行法官再次通知陈某应于7月7日到庭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陈某仍未履行。
7月29日上午7时,南安市法院执行法官驱车直奔陈某的漳浦住地。在当地法院协助下,陈某称经济困难,只能先还6万元,还希望到南安跟建筑公司协商。
法官将陈某带回南安,建筑公司不能接受陈某的提议,要求他立即返还到期的20万元。双方从当天下午3时谈到5时,仍谈不拢。
法官见双方谈了许久仍没有成效,便劝说陈某,如果还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司法拘留15天。
陈某思考片刻,拨通了儿子的电话:“去把家里的保险柜从墙上卸下来,载到南安。”原来保险柜里有12万元,唯一的钥匙在陈某身上。
陈某的儿子耗费多时,终于将保险柜从墙下卸下来。陈某的儿子连忙将保险柜装上皮卡车,直奔南安市法院。
当晚8时30分左右,奔波近200公里,车到了南安市法院。陈某拿出钥匙,将12沓百元大钞悉数取了出来,还给了建筑公司。同时陈某承诺今日还款8万元,剩余的26万元仍按调解协议每月还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般不会坐牢,但是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会追加刑事责任,同时如果逾期不还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扩展资料
卸下家中保险柜,装上皮卡车,奔波近200公里到法院里还钱,这样一幕实在少见。7月29日晚,南安市人民法院就有这事儿。
据执行法官介绍,漳州漳浦的陈某2013年11月在南安市法院主持下,与南安一家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12期归还近62万元欠款。但陈某只是今年春节期间偿还了15万元,其余46万多元一直未还。7月3日,执行法官再次通知陈某应于7月7日到庭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陈某仍未履行。
7月29日上午7时,南安市法院执行法官驱车直奔陈某的漳浦住地。在当地法院协助下,陈某称经济困难,只能先还6万元,还希望到南安跟建筑公司协商。
法官将陈某带回南安,建筑公司不能接受陈某的提议,要求他立即返还到期的20万元。双方从当天下午3时谈到5时,仍谈不拢。
法官见双方谈了许久仍没有成效,便劝说陈某,如果还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司法拘留15天。
陈某思考片刻,拨通了儿子的电话:“去把家里的保险柜从墙上卸下来,载到南安。”原来保险柜里有12万元,唯一的钥匙在陈某身上。
陈某的儿子耗费多时,终于将保险柜从墙下卸下来。陈某的儿子连忙将保险柜装上皮卡车,直奔南安市法院。
当晚8时30分左右,奔波近200公里,车到了南安市法院。陈某拿出钥匙,将12沓百元大钞悉数取了出来,还给了建筑公司。同时陈某承诺今日还款8万元,剩余的26万元仍按调解协议每月还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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