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一庭与刑一庭的区别

如题所述

立案一庭是对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
刑一庭则是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进行。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
(1)立案第一庭
审查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商事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申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应由本院受理的进行立案审查登记;计算并通知起诉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等程序案件;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2)立案第二庭
负责处理省院机关的来信来访;审查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审查当事人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立案登记后裁定或决定再审;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等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审查涉及本院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对裁定或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的案件登记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负责全省法院信访终结案件的审查,并作出是否终结的决定;管理和指导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等工作。
(3)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审理涉外的移送管辖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4)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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