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险[1997]59

)原文,工资争议需要用,急!!!祝好人一生平安!

根据原铁道部《关于下发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险[1997]59号)和路局现行工资政策,职工病假工资标准为:按规定比例(本企业工龄满8年按100%)支给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技能工资计发比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医疗期累计超过6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标准为:技能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包括各种物价补贴在内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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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5
你好,目前执行的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追问

谢谢你,我要的是《关于下发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险[1997]59号)

我是铁路的,主要想了解《关于下发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险[1997]59号)法规里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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