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时的规定,2003年未到生育间隔生育子女的,确实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行为,按当时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当地计生部门会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在当时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
2002年版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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