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方在开庭前提起管辖权应由中院受理一审已裁定移送、原告方不同意又上诉中院一怎么办?

如题所述

等待中院裁定即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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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9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一审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不服而上诉的,会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并通过裁定方式来决定是否应该移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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