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处理上诉案件方式的疑问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问题1、第一条中“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我知道驳回起诉应该用的是裁定,因为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这条就有点不明白了,我能否这样理解,1、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2、第二条中“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变更我以为只是变更行政复议决定,难道对于判决、裁定还能变更?
还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这不就又和上述第一条矛盾了吗

  二审程序:二审立案——开庭审理——二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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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3
关于问题1,我记得考司考的时候老师讲过,凡是涉及到实体处理的,用判决;不涉及实体处理而只是程序处理的,都是用裁定。所以我个人觉得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关于问题2,变更就是改判。你大概听说过改判吧。
还有
民诉171条和170条并没有矛盾。我觉得可以把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分开表述可能更清楚一些: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个人是这么理解的,欢迎切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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