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属于事业单位,归各级司法局管辖。公证处是自收自支单位! 依据《公证法》第二条之规定 公证处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机构。《
公务员法》第二条之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证人员指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总称,包括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助理公证员)和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公证人,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
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