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参考资料:
是的,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扩展资料: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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