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吗

如题所述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我们可能经常听到时间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它会在每种情况下发生吗?不一定。

有的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案件,听说别人的案件有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自己的案件却没有这样的赔偿项目。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必须理解损失时间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误工费的定义。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害人在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我们普遍的理解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一直呆在医院里,直到他们能工作为止。在此期间,他们无法赚钱,给他们的经济收入带来了损失,对方支付了赔偿金。

损失时间的计算方法。有固定收入的。

固定收益的计算很简单,所以是你实际减少的天数,可以计算。比如有正式工作,因为受过伤,两个月没上班,工资少。这个固定收益非常容易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

如果你没有固定收入,你需要证明你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然后根据你的实际天数来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入状况证明,必须包括你个人缴纳的税款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比如过去三年,你可能从事了几个工作,那么这些公司都会给你你的工资水平,平均计算。

没有办法证明。

当受害者无法证明其三年平均收入时,我们一般参考受害者及同类行业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在中国,每个省份每年都会公布各行业的收入。

损失的时间怎么算?我们已经对损失时间的计算方法有了充分的了解,但最关键的证据是如何计算损失时间。目前,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损失时间的计算主要是指以下三个方面。

一般的情况下,我们是按照医院的医嘱来进行计算的,当一个发生交通事故的患者从医院出院的时候,医院会签发医嘱的,会提出休息的时间、营养的时间、护理的时间。在这里,这个休息的时间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误工时间。还有一个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如果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由工作单位来出去证明。比如,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三个月请假,三个月不发工资。如果在民事调解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时间的长短进行鉴定。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大家在谈误工时间时差距比较大。比如说,伤者认为自己的误工时间可能是六个月,而对方和保险公司可能认为误工的时间就一个月。如果差距太大的情况下,就需要做司法鉴定,在平常的调解过程中,如果差距不是很大的话,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有些案件会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但这些案件肯定涉及当事人的伤残或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一些轻伤案件或者不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持。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虽然我的案件没有伤亡,但我想要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争取这项赔偿权利。目前,我国国内法院不支持这种情况。

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这一部分有清醒的认识,并不是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都会有精神损害赔偿。

我个人的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失的时间费一般是必要的,因为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收入的减少。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每一种情况都存在,而且条件非常苛刻,必须达到伤残或死亡的目的。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民事部分的赔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来处理。如果你对案件的赔偿不是很清楚,你应该与处理事故的警察和保险公司沟通。

如果你仍然担心,请聘请律师。

以上是我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如有不妥,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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