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罪什么部门处理

如题所述

1、如果警察所犯的罪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渎职等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起诉,由法院时间判决。
2、如果所犯的罪行是其它的刑事犯罪,则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它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起诉。
3、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则由纪检或者相关部门处理。
警察违法犯罪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调查(侦察)处理程序与机关,根据违法犯罪的性质不同而由不同的机关承担。
一是如果警察所犯的罪属于职务犯罪行为,或者渎职等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是如果所犯的罪行属于非职务犯罪的其它的刑事犯罪,则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它公安机关侦查(异地办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三是如果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非犯罪行为),则由相应的机关或者部门(比如内部的执法机关或督察机关、法院的民事审判等)处理。
公安干警中有人违法犯罪,不等于整个公安局的全体人员都违法犯罪。如果有个别人违法犯罪,公安局会成了专案组对案情予以侦查;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批捕,也可以不批捕;如果批捕的,检察院会择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违法犯罪的公安人员送上法庭的被告席,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庭审程序是: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审判长宣判。如果案情复杂的,审判长也可以不当庭宣判,择日宣判。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类型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指公安机关的人 民警察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侵犯公民或单位的合法权利,破坏和妨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是警察权力在行使运作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常见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类:
1、刑讯逼供犯罪
刑讯逼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肉体和精神上受到折磨摧残,身体受创甚至致残致死,精神感到痛苦,从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这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刑讯逼供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它践踏法律的威信和尊严,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容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此类犯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常见的挪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和用于公款吃喝等,不一而足。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
公安民警行使职权的“越位”和“缺位”行为造成了以上犯罪。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公安民警耍特权,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故意偏袒一方,或者为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等等。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消极不履行警察应负的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因公安民警的工作非常贴近社会,接触的各方面人员较多,这些人员鱼龙混杂,这就使得民警容易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的“公关”对象,极少数公安民警被腐蚀拉诱,主动收集情报,并向境外情报机构出卖国家秘密换取经济利益。另外,部分民警保密意识不强,或在酒桌等场合上大意聊天,或在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违规操作,也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套取了大量国家机密,造成了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5、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持枪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正 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作出非常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遗憾的是,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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