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党员可以诫勉谈话吗

如题所述

合适。诫勉谈话的对象不仅限于党员,而是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即便是非党一般干部,根据《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也有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非党一般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基于对非党一般干部的关心爱护,党组织完全可以通过诫勉谈话等方式提醒非党一般干部注意、改正。
此外,《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分四个层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单位其他人员。这里的“单位其他人员”即包含非党一般干部,这样,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就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
不过,非党一般干部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须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如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非党一般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也有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非党一般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基于对非党一般干部的关心爱护,党组织完全可以通过诫勉谈话等方式提醒非党一般干部注意、改正。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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