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92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在94年我母亲在征得我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独立购买了原先二人的福利分房(他们是一个单位的),由于我父亲是常年在外,因此当时在购买此房时,我父亲授权由我签字表明放弃购买权,促使我母亲成功的独立购买了此房。现在由于其他原因我们要卖掉这个房子。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分别都只有我妈一个人的名字,但现在我们在卖房前,中介去房产局查询说该房的性质仍然属于婚姻共同拥有。也就是说要卖就得我父亲签字方可。我想问的是,这房子是否真的还属于夫妻公共财产?还是我们只需提供离婚证,到房产局更改信息?还是有其他折中的方法可以替代?比如说,出函这类的?请有经验的帮帮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