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超车碰撞责任怎么划分

如题所述

电瓶车超车碰撞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如果汽车当时的行驶存在违章情形,汽车负有责任,因为汽车在行驶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电瓶车不得不躲避而摔倒。如果电瓶车的躲避行为是合理的,则汽车负全责。

2. 如果汽车当时的行驶存在违章情形,但是电瓶车的躲避行为是不合理的,汽车和电瓶车都负有责任。

3. 如果汽车当时的行驶不存在违章情形,电瓶车负全责,因为电瓶车在行驶中有保持合理车距和应急刹车或躲避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责任划分认定还是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为准。为了保障出行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安全出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应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应迅速报警。

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应迅速报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情况,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如果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