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中旬预产期,第一胎,按照北京市2016年新规定是98天产假,奖励30天,那还是128天的产假,那产前假15天是否包含在这128天呢?还有就是关于产期工资的问题,我公司人事说,休完产假后,一起结算再发给我,这样合理合法吗?而且说是用的是单位上的生育险铺贴,并不是工资。我也不懂是什么。主要是比我平时的工资要低,这样合法吗?请真正懂的回复,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