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6年想让原单位补缴社保

如题所述

离职6年后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的可能性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离职6年后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的可能性极低;
2、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缴社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于超过诉讼时效,用人单位有权提出抗辩,因此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补缴社保的可能性也不大;
3、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劳动者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无法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可能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补缴社保的可能性;
4、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要求时同意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社保的补缴规定:
1. 补缴条件:需要满足当地社保补缴的相关政策和条件;
2. 补缴时效:一般有明确的补缴时效限制,超过规定时限可能无法补缴;
3. 补缴程序: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缴纳;
4. 补缴责任:补缴社保可能涉及个人和单位双方的责任分担;
5. 补缴金额:补缴金额可能包括应缴金额、滞纳金及利息等。
综上所述,离职六年后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的可能性通常较低,因为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中止时效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否则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补缴社保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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