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HBPP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由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主管,以下简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在河北省辖区内从事中西制药、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等产品生产、经营、研发、设计、教育及地区性协会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并在河北省辖区内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依靠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依法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暂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
(二)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参加行业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行业内有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行公信证明;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药品定价方面的问题、困难及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查研究工作,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初审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优产品评定的推荐工作;协助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指导企业做好培育名牌产品的各项工作,帮助企业创立河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组织、指导企业创立河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效益型企业的初审即推荐工作;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八)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参展、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改造、流通、认证咨询工作;搜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九)组织企业的信息技术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收集行业信息和行业动态,出版河北省医药行业的基础资料,并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十一)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经济协作问题,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予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三)负责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质量、认证、安全、统计、财务、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五)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 个人会员在医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对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 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 向本会报送生产、经营、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决定增补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企业家办会”精神,充分调动各企业的积极性,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主要由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企业的在职领导人组成,统称主席团主席。
主席团企业成员条件: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企业领导热心本协会工作。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本协会会长为常设执行主席,另一名执行主席从主席团企业成员中轮值推选产生,任期一年,不可连任。主席可以受执行主席委托主持具体活动和代表协会对外联络。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必须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不驻会)、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研究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及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会议决议,领导秘书处,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要经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
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决议;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五)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财政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 出版刊物和资料;
(四) 其他必要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 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提出建议和理由,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经河北省民政厅的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