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申请人逝去产权去哪里变更

经适房申请人逝去产权去哪里变更

经适房申请人逝去产权去住房保障机构那证明去房管局更改: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保障房申请人在资格审核、签订合同、权属登记等阶段死亡时,其所涉房屋权属问题做了规定。
1.在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阶段,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将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若审核已经完成,则无须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仍保留住房保障资格。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请人,则需变更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若合同期满,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机构将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2.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住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申请人重新确定买受人,签订合同。若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
3.对于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该房屋的权属继承问题,办法中提到,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
4.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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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31
  在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阶段,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将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若审核已经完成,则无须重新审核,其余申请家庭成员仍保留住房保障资格。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请人,则需变更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若合同期满,申请家庭成员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机构将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住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申请人重新确定买受人,签订合同。若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
  对于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该房屋的权属继承问题,办法中提到,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可以继承。
  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如果房屋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申请家庭成员向非申请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继承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这样便可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比如两位老人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成家,各自有住房,老人和没有成家的子女申请了一套保障房。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屋由三个子女继承。由于已成家的子女属于非申请家庭成员,因此,在房屋不符合产权交易条件时,便无法变更房屋产权到他们名下,只能变更到未成家的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如果按规定分割经济房回购所得的价款,显然会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妥善的解决办法是三个子女协商,未成家的子女向已成家的两个子女支付现金,收到现金的子女放弃继承权,将房屋产权登记到未成家子女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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