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何时颁布

如题所述


2003年6月16日。医疗废物品处理,是指有关人员,对医院内部产生的对人或动物及环境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感染性伤害的医用废弃物品和垃圾的处理流程。它包括对某些感染性强的医疗废弃物品的妥善消毒乃至彻底清除的过程。因此,于2003年6月16日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380号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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