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决定再审。再审程序分为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案件再审的程序。

提起再审的程序包括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等机关或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有权决定再审。具体程序如下: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提审的,由上级法院自行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由下级法院自行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上级法院。

案件再审的程序分为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包括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程序包括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如果是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还包括开庭审理、缺席判决、不按撤诉处理等规定。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按撤诉处理。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不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应由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纠正。

总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旨在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再审程序分为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案件再审的程序,具体程序包括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等机关或人员的决定再审,以及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开庭审理、缺席判决、不按撤诉处理等规定。再审程序旨在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扩展资料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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