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问题.担保法解释八十七条的规定

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合同不生效.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是说明质权是成立的吗?那也可以说明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吗

应该是质押合同而不是质权合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可以这样理解,质权尚在,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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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2
首先,质权的生效必须以实际交付为准,不交付或者观念交付的不生效——这应该是第一句的意思,另外,无票据的权利质权是以登记为生效,如股票,而且不像动产质权那样有留置权。
后半句我想回答,但为什么字数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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