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法律与习惯的冲突与协调?

如题所述

【答案】:习惯代表了社会生活的'乡土性'、地方性方面。社会习惯的范围比较宽泛,如传统风俗习惯、民族生活习惯、乡村约定性规范、商业性惯例、交易习惯等。
(1)法与习惯的关系呈现出复杂情形 习惯对法有积极作用,也会有消极作用;同样,法律对习惯的维系有积极作用,也会有消极作用;法律可能取缔习惯,习惯也有可能对抗法律。
(2) 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急剧社会转型而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很多按照民间习惯进行的行为,可能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被国家取缔。社会习惯往往被视为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应该被改造的东西,而法律就充当了改造习惯的重要工具。这便导致了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3) 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发挥法律的功能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法律永远要为习惯等其他的社会调整措施留有余地,也要充分尊重其他的社会调整方式。国家应该正视其积极功能,尤其是对于避免纠纷,解决纠纷的功能。这样,法律调整的最大潜力才有可能发挥出来。
(4) 国家法律的强势和强制,可以克服民间习惯调整的某些弊端,比如某些习惯规范蔑视人权、助长特权、过于封闭保守等。在涉及到国家的基本责任、严重刑事犯罪、基本人权保护等问题上,法律应该保持其优先性和强硬姿态,不能轻易向民间习惯妥协,而需要以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当然,在这类司法案件涉及到个案正义的情形时,仍需要考虑民俗民风习惯、宗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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