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2-30
案情
犯罪嫌疑人严某,男,河南淅川人,在其所在的乡镇街道经营摩托车商行。
2008年元月,与严某同住街道的熟人刘某(女),骑一旧摩托车到严某商行要求办理摩托车以旧换新业务。严某要求刘某出具车辆凭证,刘某讲凭证在郑州丈夫那里,他回来就把车辆凭证交付商行。严某考虑到同住一街道,又是熟人,车辆有啥问题也好交涉,就同意了刘某的请求,但要求刘某出具保证来保证车辆的合法性,刘某同意并出具了保证书。刘某出具保证后,严某将刘某的旧车作价,冲抵商行新摩托车价款,在交付新车时,严某为了让刘某把旧车凭证交付商行,没有把新车凭证交付刘某,让刘某把旧车凭证交付商行后,再将新车凭证交付刘某,刘某才真正取得新车的所有权。
2008年3月22日,严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严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为案由,将严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评析】
针对本案的事实,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以严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为案由立案不能成立,该案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严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关于“明知”的规定
严某对刘某提交的以旧换新的旧摩托车不知道是刘某的非法所得,更谈不上“明知”是刘某的非法所得问题。
(1)刘某提出交易时,严某已明确要求刘某出具车辆凭证,刘某讲有合法凭证,在郑州务工的丈夫手里,回来后就交付,并出具有凭证的证明,从这点看,认定严某明知刘某的车辆是非法所得明显不能成立。
(2)严某与刘某同住一街道,是熟悉的人,不是陌生人,严某认为刘某不会骗他,假设骗他,他也能随时找她处理,并且刘某出具有有合法凭证的证明,根据刘某的表现,严某有理由相信刘某的车辆不是非法所得。从这点看,认定严某明知刘某的车辆是非法所得明显不能成立。
(3)刘某与严某商行建立的车辆买卖关系是“新车买卖关系”,不是与刘某建立“旧摩托车”车辆买卖关系,只是以旧换新业务,旧车作价,冲抵新车价款,交易公开公平,该行为是在白天进行,又不是在夜里进行,该行为合法有效。从这点看,认定严某明知刘某的车辆是非法所得明显不能成立。
二、严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一项关于“买卖、抵押、抵债”的规定
买卖,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债,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从而抵消欠债权人的债权。
在本案中,其一,从身份上来讲,严某是摩托车经营商,不是废旧物资回收或二手车经营商,自己又有机动车辆,其不可能去购买他人一辆旧摩托车。其二,从合同关系来讲,严某没有直接与刘某就刘某的旧摩托车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严某没有去购买刘某的旧摩托车,不存在与刘某建立旧摩托车买卖合同关系;其三,从债权债务上来讲,刘某没有欠严某的债务,刘某更没有因欠严某的债务而将旧摩托车抵押给严某或因欠严某的债务将旧摩托车抵给严某从而清偿欠严某的债务。
三、严某与刘某的新摩托车买卖交易尚未完成
虽然二人达成了协议并已经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需登记才有效。
刘某购买严某商行的摩托车,因刘某尚未将旧车的凭证交付商行,新车的凭证仍在严某商行,刘某没有取得新车的所有权;刘某未将旧车的凭证交付严某商行,商行也未取得旧车的所有权。所有说,二人的交易尚未完成,各自应对各自的车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认为,严某没有帮助刘某掩盖、隐瞒摩托车为非法所得、非法收益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刑事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严某立案侦查,不符合该解释的规定,该案应予撤销。
总之,办理该案,不但要从严某行为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分析严某的行为,而且要具有深厚的刑法和民法理论功底,才能办理好该案,不办错案,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11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定罪量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第3个回答 2010-12-30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晚报讯 结伙在临时停靠的货物列车上大肆盗窃运输物资及转移、销赃的11名被告人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作案22起、盗窃数额近80万元的特大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李道平、赵德隆等11名被告人15年以下刑罚。
据有关资料显示,这起特大盗窃案的11名被告人中,赵德隆等7人捕前系某车站助理值班员或调车长,李道平等2人曾在铁路干过联防队员。7人分别从学校毕业、部队复员等到铁路工作,平均年龄为38岁。
第4个回答 2010-12-30
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具体到个案,要根据证据材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