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赔偿的工资里面包括年终奖吗?

如题所述

不包括。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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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30
没有,只有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也有明文规定,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的。具体参见《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1-01-02
包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此,月工资包括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发放的奖金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确定的。但是,个人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尚未未发放奖金则需要在仲裁诉讼得到确认,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参考案例:
广州市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宇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13、2517号
吴耀珍与广东中旅华厦国际酒店控股有限公司华侨酒店物业部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15号
第3个回答  2010-12-30
没有这一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2011-01-01
我认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年终奖,理由如下:

1、年终奖是针对2009年工作的奖励,你工作持续到2009年12月31日,理应享受2009年度的足额奖金,即便你提前离职,也只应扣除相应的日期份额,不能全额不发。

2、而且在你辞职时公司仍然执行旧的奖励办法,新的奖励办法是在你辞职以后才出台的,不应当具有溯及力。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经过有不少于1/3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且公示以后才可以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你说的这个新规定如果制定程序违法,本身就没有效力,自然不用遵守。

你现在的问题是举证,建议你取得旧版的年终奖励办法和同等职务其他员工的奖金计算表作为证据,这样才能足额获得2009年奖金。至于请律师嘛,好一点的律师比较贵,看你的奖金值不值得了。其实拿齐了证据去劳动仲裁也多半能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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