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地位。
2. 劳动关系证明:提交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 仲裁请求支持文件:根据提出的仲裁请求,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例如,如果是要求支付工资,则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则需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或同事证言。
4. 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伤证明、医疗费单据、事故报告、工作场所的监控录像、同事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则由用人单位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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