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根据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 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仅仅是被起诉是不被限制坐高铁的,只有被法院判决后,又据不执行,才会被限制 ,但只要不是G开头的动车组的二等座,是可以坐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