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的调整,扩大了受益企业范围,增加了残疾人数和类别。税收优惠方式的改变,加大了保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明确了退减税周期和方法等.本文对国税发[2007]67号、财税[2007]92号两文进行了结合,按照操作步骤进行了解析,希望能对政策的具体应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四种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2.经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指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3.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指什么单位,文件中未明确。 文件针对享受退,免税和加计扣除的单位做了明确解释: 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所得税优惠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如果认定部门(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前1.2项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认定福利企业所需资料: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 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三、 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 1.残疾人人数是否符合标准. A.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25%与10人是并列关系. 既可以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 B.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 1.5%与5人是并列关系. 可以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计扣除100%),但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C. 增加,减少残疾人职工时如何计算人数?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计算职工人数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会用实习学生,这部分实习学生是否包括在职工人数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精神残疾人员是否可计入残疾人数? 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普通企业计算残疾人数时不包括精神残疾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残疾人的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规定的安置比例及退税、减税限额和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也就是说计算残疾人数时要将不到法定年龄得残疾人减出. 2.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保险?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是否按规定发放工资?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是否按规定签定用工合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5.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能够方便残疾人工作,活动,保证身体安全的适合残疾人的设施.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根据行业设置明确标准,也没有实地勘查的具体要求. 四、企业资质和具体条件都具备后,进入具体的优惠政策选用和税款计算程序 1. 其他优惠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所得税加计扣除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 2增值税与营业税如何选定? 兼营享受增植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3、应退税额的计算: (1)销售的构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享受增值税优惠需: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 不包括生产销售: ① 消费税应税货物, ② 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③ 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享受营业税优惠需: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不适用于提供 ①广告业劳务 ②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4、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是否计算准确?(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 时间的界定 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由此看增值税的退还基本是以月为区间,可向以前或以后月份结转但不能跨年度结转. 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2)可退税额数量的确定: 当年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孰低原则 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3)所得税:支付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暂停)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