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的立法思想

如题所述

一、法家认为自然运动有规律,称为“道”、“常”、“则”、“理”等,这些概念相通或相近,有大小之分。法家认为,规律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应研究和掌握自然规律,依照规律行动,这叫作“法天”、“法地”、“法四时”。依自然规律行动,得天之助;违反自然规律,终将失败。法家认为,在制定法时,应把顺应自然作为重要内容和立足点。
二、法家对历史持进化的历史观,认为时代在不断变化,法也应随时代变化而“变法”或“更法”。法家认为,历史发展呈现阶段性,主张用立法手段把四时之政法律化。
三、法家提出立法要因人情而立法,认为人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时代条件变化而改变。人情的本质归结为一个字:“利”。法家提出因人情而立法,就是要抓住人皆好利这一环节,以利为中轴把所有的人都带动起来。
四、法家提出立法要循从事理,认为理与君主个人的好恶是相对的,君主个人的好恶应受理的节制,要依理而行。
五、法家提出立法要定职分,明确职权范围,划定所属。法家认为法的作用是通过“分”把社会组成一个体系,枢纽则要操在君主之手。
六、法家提出立法要明开塞,提倡什么,禁止什么,是立法首先要考虑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家所说的“开塞”,就是这个问题。
七、法家提出立法要重刑罚,主张用法律手段驱使人们努力于耕战,禁止从事末业和游学。
八、法家提出立法要量可能,只有建筑在现实可能的基础上,法才能实现。法家中的某些人看到,超过了一定的度量线,人民无法忍受,就会起来造反,统治者也将陷入危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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