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深入挖掘和弘扬中医药学的精髓,北京市出台了一部旨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第一条强调了其目标,即通过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同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实际情况,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明确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国际交流等均受此条例管辖,涵盖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的广泛领域。


第三条阐述了中医发展的方针,强调中西医并重,既要保留和保护传统中医特色,又需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其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与现代化进程。


为了支持和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将中医发展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分工,市中医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医事务,区县卫生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中医工作,各部门需协同合作,共同推动中医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在中医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六条提供了表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中。


扩展资料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含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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