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判额外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我在北京海淀工作。去年12月,公司说我旷工,将我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在除名通知上说给我3000块经济补偿金,这和我的实际工资不一样(我的基本工资3000,绩效工资3500),加上其他的钱没有给,我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付给我经济补偿金65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元。
到仲裁后,仲裁判定除名无效,让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但并没有判定给我额外经济补偿金。请问这个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就是说我是否可以得到额外经济补偿金?
请有经验的法律朋友给答复,非常感谢!
实际情况是,公司在除名通知上写了给经济补偿金3000,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一直在拖,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
请问,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按实际工资的50%给,还是按(实际工资减去单位承诺要给的钱经济补偿金)的50%给呢?
还有,在北京,额外经济补偿金被支持的概率大吗?
恳请回答。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仲裁裁决没有支持额外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的.下面是法律依据,可以看一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你的单位在除名时虽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是全额支付,也就是说,没有按照规定来支付,因此,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你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并不是申诉.而且,你的诉讼对象仍然是单位而非劳动仲裁机构.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针对你的补充提问:
单位写了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给,就应当视同为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是按照实际应当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空头承诺还进行扣除对你而言是有失公允的.
这是劳动部的明文规定,应当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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