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海淀工作。去年12月,公司说我旷工,将我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在除名通知上说给我3000块经济补偿金,这和我的实际工资不一样(我的基本工资3000,绩效工资3500),加上其他的钱没有给,我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付给我经济补偿金65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元。
到仲裁后,仲裁判定除名无效,让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但并没有判定给我额外经济补偿金。请问这个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就是说我是否可以得到额外经济补偿金?
请有经验的法律朋友给答复,非常感谢!
实际情况是,公司在除名通知上写了给经济补偿金3000,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给我,一直在拖,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
请问,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按实际工资的50%给,还是按(实际工资减去单位承诺要给的钱经济补偿金)的50%给呢?
还有,在北京,额外经济补偿金被支持的概率大吗?
恳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