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山东,无进出口经营权,现欲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打算用我司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国外签订贸易合同),直接供给我司在国内的长期合作工厂做生产原料。其他环节都没问题,只是货物抵达青岛港后的报关、缴税、提货、核销等环节,不知该如何办理?毕竟我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提单上的收货人该怎么写?据说可以找外贸公司代理?但是税单得打“双抬头”。
请问:1. 需要跟外贸公司前什么样的协议?何谓“双抬头”?
2. 海关出税单出给谁是按照提单的收货人还是按照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的开证人?还是货代报关时告诉海关出给谁就出给谁?实在搞不懂,请大侠指点。
“双抬头”就是两个公司的名字,即委托企业和进出口代理公司,表示这个单据两个持有人都可以使用。
圣云通做进出口代理,代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