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相关保密协议咨询?

本人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主要有个协议中保密与就业限制的疑问,因为我驻在外地,所以有一条内容是发生劳动纠纷,在公司所在的相关法院提出申述,这是否有效;其次保密中有一条是离职后三年,要保守公司相机机密,但协议中注明由于任职期间已发放保密金,离职后不再发放,这样子的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就业限制,离职后两年,未公司允许,不得从事同类工作,但是没有说离职后的补偿问题,如果不发,是否就可以不用遵从;再者这个保密违约金最高是怎么算呢,如果超出了范围,是否协议无效,谢谢。
但是协议写明由于任职期间已发放保密金,离所以职后不再发放,这样子的协议是否有效,而且如果离职后,公司书面允许从事同类工作,是否能接触就业限制!谢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协议写明由于任职期间已发放保密金,离所以职后不再发放,这样子的协议是否无效;
4、如果离职后,公司书面允许从事同类工作,是可以解除就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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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离职后不给保密费,不给补偿,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第2个回答  2011-01-26
1. 第一条有效。
2. 第二条我认为也有效。保密义务无需以支付保密金为对价。保密违约金没有具体规定的数额,根据个案由双方约定,以合理为基本要求。
3. 就业限制首先适用于公司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其次要支付补偿。如果不支付补偿,其效力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实践中就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是要打上一个问号的。多数情况下,公司是不愿意支付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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