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执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是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欠缺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儿女理应重视父母的婚姻支配权,不可干预夫妻离婚、二婚及其婚后的生活。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关联变化而停止。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间,不能凌虐或是岐视。后爸或是后妈和受其养育高等教育的继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用此方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理应执行对老人在经济上供奉、在生活上照顾和在精神上抚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的必须。赡养人就是指老年人儿女以及其它依规承担赡养义务得人。赡养人的另一半理应帮助赡养人切实履行赡养义务。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亲生孩子当然要担负抚养父母的义务的,若继子有接纳抱养爸爸妈妈养育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担负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免去根据法律要求,如遇下列情形的,儿女可免去赡养义务:
(1)单身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自身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的收益不能保持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刑事犯罪。例如爸爸妈妈犯过残害儿女、凌虐儿女很严重的、丢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则缺失规定遇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而言则可以免去赡养义务。假如遇害儿女自行抚养的,法规并不是严禁。必须指出的是,无给付抚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去金钱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责任不可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