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法院支持吗?

如题所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无责赔偿法律依据是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中消协公布了在这次不平等条款的征集调查中,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车辆保险中的六大“霸王条款”。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消费者点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是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条款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二.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消费者点评: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三.车辆残余作价归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消费者点评: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四.单方规定争议管辖法院
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 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点评:该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五.降低施救费用限额标准
保险条款中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消费者质疑:保险人可对此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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