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公司上市规则

北交所公司上市规则

北交所公司上市规则如下:
一、北交所上市条件:
主体条件: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
股权规定:
①最近一年末净资产_5000万元;
②公开发行:股份_100万股,发行对象_100人;
③公开发行后:总股本_3000万元,股东人数_200人;
公众持股_股本总额25%;
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持股比例_股本总额的10%

二、北交所设立背景
1、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化新三板改革;
2、资本市场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
3、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4、新形势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

三、北交所设立思路
1、与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
2、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统筹协调、制度联动;
3、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
4、同步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

四、制度安排
融资品种: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定向发行。
发行机制: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
股票交易:以连续竞价为核心。
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

五、募集资金管理
管理思路:既遵循规范透明的监管理念,又保持适度的灵活和弹性,充分赋予公司对募集资金按需使用的自主权。
资金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好、流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六、股份变动管理
1、限售对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虽未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但可实际支配10%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其他投资者。
2、限售要求:
(1)持有或控制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3)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3、董监高限售管理:
上市限售: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年度限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限售: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退市机制
1、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退至创新层或基础层继续交易。
2、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公司版块。
3、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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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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