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雾霾的方法与措施

治理雾霾的方法与措施

治理雾霾的方法与措施如下:
1、治理雾霾主要的方法是减少排放。
目前各种化石能源的大规模使用是造成雾霾天气的最主要原因。发电需要燃烧煤,而实际上被燃烧的煤只有不到30%被转化成了电能,其余的都被排放了。汽车、轮船等机械需要石油,同样的,发动机也只是将不足30%的石油转化成了动力,其余的也都被排放了。也就是说我们使用能源是利用的少,排放的多;
2、多植树造林。
植树造林对于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减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树木有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的作用。而且能抵挡风沙。还可以美化环境。人工造林按不同的经营目的和特点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5种。例如竹柳、夹竹桃、槐树、樟树、红豆杉等。这是需要全民参与,不仅可以美化家园,减轻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对农田的危害,而且还有效提高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储碳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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