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前置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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