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小股东,B是大股东,2014年来公司前不认识B.14年2月A叫我去他们现在的公司,我要求他先打5万诚意金,后来他让另外一个人给我打了5万,然后我没过去,就把5万块钱还给了A,到14年4月A又叫我,并给了我2.3万诚意金。过来工作后才知道,B是大股东,当时的5万是大股东打给我的,并以之前给我打款5万给我为由,拒绝支付我5个月的工资,将近53600,能请劳动仲裁为我追回工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