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明的案件法理

如题所述

“无罪推定”才是办案准则
杜培武冤案的详情,杜培武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其妻与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有染。一天,杜妻与王某在汽车中双双被枪杀。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公安人员在对杜培武进行询问时采用了多种刑讯手段逼取其口供。杜培武忍受不住刑讯,被迫承认了所谓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处杜培武死刑,二审法院改判杜培武死缓刑。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系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案情大白于天下,杜培武冤案得以昭雪。
李久明案与杜培武案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庭审时,两人均提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杜培武在庭审时出示刑讯证物———血衣,李久明所写的控告书多处提到讯问人员的多种刑讯行为。杜李二人所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主张,法院培养采纳。
尽管杜李二人百般申辩,案件本身疑点丛生,但最后两人均被判处死缓。
杜培武一案被害二人均已死亡,但由于案件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为留有余地将杜判为死缓刑,杜培武不幸中之万幸,在真凶落网后重获自由。
李久明一案,犯罪嫌疑人蔡明新另案被判处死刑。蔡在被判死刑后供述自己曾于2002年7月12日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入室抢劫、杀人经过。至此,李久明案峰回路转。
杜李两案均系疑案,学术界对疑案有三种定义:一、疑案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判决的案件;二、疑案是指罪与非罪难以认定的案件;三、疑案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和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的案件。疑案在证据上看是在定罪情节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人为何人,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和情节都无法准确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案恰恰无法作到这一点,犯罪人是何人,犯罪的具体情节,现有证据难以得出排他性的结论,证据之间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正由于疑案证据存在上述缺陷,无法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对疑案作出“疑罪从无”的处理主要是基于人权保障的考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是因为“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便公认的一项重要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根据“无罪推定”,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应当在法律上推定其无罪。
但是相当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头脑中尚存“有罪推定”概念,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确认无罪推定,可以正确地处理疑案。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控方对于指控的犯罪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我国的有罪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有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它一切可能性的惟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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