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三天亲身经历

如题所述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按日计算,入所当日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至15日,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拘留时间应按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折抵。如限制人身自由一日,则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指公安机关执行的继续盘问或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三、行政拘留三天如何计算时间
基于以上规定,行政拘留三天是指从入拘留所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共计三天时间。
四、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被处罚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若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
五、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规定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56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提出请假出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拘留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核,并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如批准,拘留所将发放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准假出所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此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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