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

如题所述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

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该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后诉离婚。

法院,如何分割?

1.法院倾向于,把房子判给婚前购房者一方。

2.另外一方给予补偿。

3.离婚后,剩余贷款获得房屋一方继续支付。

补偿公式

应补偿数额=(供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x房产的现值x50%。

举例:基本案情

婚前购买房子:

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

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可获得的朴偿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房屋合同款+全部利息)。首付款在房价中所占比例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占房价款的12%。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提示

本条规定不排除特殊情况:如果房屋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

提示二

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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