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改革,分流人员未安置一直在行政工作,工资怎么调

如题所述

(一)党政机关公务员(含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对待。
2.从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出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同级财政部门每月按其本人2005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3.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可视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适当辞职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当于本人5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4.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原工资就近就高套相应的工资档次;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同意,可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2.辞职离岗的。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后,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⑴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就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三)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未就业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再就业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执行。
(六)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七)到农村任职。鼓励熟悉农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员经组织推荐,本人自愿,村里同意,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农村任职。乡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各县市区自定。
(八)凡符合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后缺编的事业单位选拔考试,择优上岗。未上岗人员予以分流,同时享受有关分流政策。
(九)内退、编外离岗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享受当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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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04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含事业单位的津贴,即活工资)、工资政策执行。
二、在工资制度相同的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 员,没有变动职务的,其工资待遇不予变动。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从企业单位调入机 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根据其新任职务(新岗位) 参考机关或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同职务、同任职年限、同工作年 限)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待遇。对调动工作人员的新任职务 和任职年限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确认。 对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工作,或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 且改做行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务后,再按本条的上述 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对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核 定的岗位职数以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方能兑现职等工资。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抓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未确定前,可暂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待确定工资待遇后, 再予以结算。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原工作单位要如实向调入单位介 绍其工资现状,并附本人工资档案及历次调整工资变动表,调入 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呈报 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提出确定职务 (岗位)工作的意见后,报地、市、州、县人事局和省直主管委、办、 厅(局)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 批。
六、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职务和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七、从外省市调入本省的人员,原享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和地区附加津贴,从调入本省起停止执行,改按本省地区附加津 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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