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庭前调解不成功法官多久开庭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起诉离婚庭前调解后多久开庭
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离婚诉讼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1、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 夫妻财产 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2、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3、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 子女抚养 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三、不得离婚的情形
(一)女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下列情形的除外: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乙方或者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恶习等屡教不改的。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四)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庭前调解后在6个月内就会将案件审结,不过具体什么时候开庭,关键还是看法院的安排,因此最好请律师代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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