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对竞争性有哪些要求?

如题所述

11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实践中,除了单一来源、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等少数情形外,要求参与最后竞争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往往造成多次采购失败的尴尬局面,110号令就解决了这一难题,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2家时,可以继续评审,最后淘汰一家,一家入围。

110号令还规定: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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