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江苏,河北人骗我货物不付款,现打了个欠条,应到那里法院起诉?

前年发生的事,当事对方到我江苏几次,讲肯定不欠款,结果上当。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原告就被告。 ”所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本人法律学士的。

因为被告的所在地法院,才对被告有管辖权。

而且才能够更容易冻结封锁被告的财产,也更加容易捉拿被告,处罚或者处置。

比如河北人,他的房子,他的工厂,他的一切物业财产在河北,江苏法院如何派人去河北执行?
江苏不是没能力执行,是过了你的江苏的管辖范围了。
而且江苏司法部门难以查明河北人在河北的的财产。
到时候还是要河北当地所有的司法部门,还有河北工商业,河北土地局,国土局等部门去搞。例如查封房子,查封工厂,所以就产生管辖权问题。

如果都是被告就原告,那么所有法院判决执行,都要找外地司法协助?一个案件本来一地司法可以搞掂,变成要两地变成两地司法部门都要一起处理?

原告就被告,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和,执行都是一个法院搞掂。
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作出裁判;
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
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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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1
那就在江苏法院起诉,你是原告,对方是被告啊,总不会到对方那里起诉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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