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
刑部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
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古代的刑部相当于现在的法院和检察院,是六部之中举足轻重的机构。
负责朝廷和地方大案的调查和监督执行工作。
古代六部:
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户部:负责财政、国库。
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
兵部:负责军事。
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
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
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
刑部主要职责有: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
在三省六部确立的年代,一般设置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司:一曰刑部司,二曰都官司,三曰比部司,四曰司门司。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
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