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过期,单位逼迫离职,怎么办?

的劳动合同到期1个月整,但是公司并没有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续签合同,虽然没有续签但是人还一直在公司内工作,公司最近提出有条件续签,条件如下:1.要给部门上司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把身体状态调整到最好;2.要给上司保证工作态度要极度好,不合理工作也要端正态度笑面应答,不得有其他意见提出并要保证效率;3.公司工资不会增加,但;4.若是不能答应以上条件公司不予续签,但是属于你自动离职,与公司无关,没有任何补偿,2天内答复。

在今早人事经理在和我这样谈的时候,网络上却早已着手进行我这岗位的招聘,并说如果我现在提出离职的话公司不会给任何补偿,并且一定要做满这个月底把公司的事情完结了,2月可以走,但是工作一年多的年底福利拿不到年假也休不到;否则的话就要去表态答应续签,即使答应了续签,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反应,依旧在进行我这个岗位的人员面试,请问这合理吗?公司是不是就是变相的逼人离职,并且不想给任何的补偿?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选择:1.立即离职,是否可以拿的到赔偿
2.就是续签,等到年后再辞职
请问,哪种方式合理一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部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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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8
根据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1-01-18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1-18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双方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单位除非在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和条件下要求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一年的年底福利,是你工资和报酬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支付;至于你选择辞职还是选择续签,那是你自己应当考虑的事情,因为法律规定也需要你自己去主张,而主张是要成本的,你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呵呵。必须提醒的是,尽管对方的工资待遇没有降低,但其提出了其他条件,加重了你的责任,在此情况下不续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1-01-18
你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公司在维持薪酬不变的情况下要求和你续签合同
若本人不愿意 是没有赔偿的
时间是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完成续签
所以建议你答应续签
他面试你这个岗位人员或许只是在做人员储备 假如你走了 岗位是不能长期空置的

还是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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