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羁押在途的时间算不算拘留时间

如题所述

异地羁押在途的时间算拘留时间。
异地同样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另外还有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七日。
异地羁押需要的手续如下:
1、拘留、逮捕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拘留的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3、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4、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公安机关执行;
5、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该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行的《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6、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7、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8、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9、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维护法律的好公民,不挑战法律的底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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