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担吗?

如题所述

夫妻之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不需要承担。
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债,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的,这时候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应当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承担证明责任的,这时候这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根据最新的规定,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话,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体生活,不知情一方不需要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既不需要用共同财产清偿,也不需要用个人财产清偿。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了,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对于没有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债务,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2、夫妻双方因为承担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夫妻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应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为治病,以及为了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双方因为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因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培训费或者教育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综上所述,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看这笔债务的用途金额实际签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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